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六十条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六十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纠纷受理单位和调解主持人的姓名; (二)经调解认定的纠纷基本事实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三)协议的具体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的具体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 (四)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期限; (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盖章,并加盖乡镇法律服务所印章;有协助调解人的也应当签名盖章;注明制作日期。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双方当事人和乡镇法律服务所收存。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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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