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立足基层,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方式力求便民利民,及时有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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