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五十八条

调解纠纷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或者到纠纷发生地进行,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调解主持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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