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五十七条
调解主持人在调解开始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分别向各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审查有关证据材料,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进行必要的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纠纷情况和证据,或者进行实地勘验,并制作调查、勘验笔录;必要时还可以请有关部门进行损伤(害)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三)在分析、判断纠纷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通知当事人。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