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五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受理纠纷,必须由纠纷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调解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有明确的调解请求和纠纷的事实、证据材料。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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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