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五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主持调解的纠纷,自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调解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调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未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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