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第五十四条乡镇法律工作者主持调解的纠纷,自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调解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调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未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