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第五十二条乡镇法律工作者在主持调解中,有权决定调解的开始、中止、延期和终止,有权调查有关证据材料,批评、制止当事人干扰调解秩序的行为,有权拒绝非法干预。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