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四十九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指派,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运用说服疏导的方式,主持对纠纷进行非诉讼调解,应当促使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基层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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