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十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代理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就有关行政行为及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依法提出代理意见,供受理机关重新复查、审定时参考,支持和维护委托人的合理要求与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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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