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十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审查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事务文书,应当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形式、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法律后果,并向委托人提出完善合同的意见或者终止订立合同的建议。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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