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四十二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可以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阐述和论证,指出解决争议的途径和办法,出具法律意见书。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