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十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可以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阐述和论证,指出解决争议的途径和办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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