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除采用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一般服务方式外,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授权以及承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条款规定的服务方式办理。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乡镇法律工作者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除采用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一般服务方式外,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授权以及承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条款规定的服务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