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除采用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一般服务方式外,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授权以及承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条款规定的服务方式办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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