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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