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