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三十九条乡镇法律工作者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权限内行使职务;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诉讼程序解决或者其他法定程序办理的法律事务,不得接受委托以非诉讼方式办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