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十九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权限内行使职务;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诉讼程序解决或者其他法定程序办理的法律事务,不得接受委托以非诉讼方式办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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