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十八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下列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无争议的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事务; (二)有争议的,但依法可以经非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三)不服行政裁决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事务。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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