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十八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下列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无争议的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事务; (二)有争议的,但依法可以经非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三)不服行政裁决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事务。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乡镇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下列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无争议的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事务; (二)有争议的,但依法可以经非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三)不服行政裁决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