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三十七条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指派,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协助当事人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