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二审诉讼,人民法院的裁决合法合理的,应当说服委托人服判并自觉执行;认为裁决不当的,应当告知并协助委托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