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二审诉讼,人民法院的裁决合法合理的,应当说服委托人服判并自觉执行;认为裁决不当的,应当告知并协助委托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