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一审诉讼,人民法院的裁决合法合理的,应当说服委托人服判并自觉执行;认为裁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不当之处的,或者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应当向委托人详细说明,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代理的,应当接受委托,为其上诉提供法律帮助。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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