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法庭对案件进行调解,其调解方案合法合理的,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说服委托人接受。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