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在法庭辩论阶段,代理人应当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反驳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主张。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