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询问;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询问;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