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询问;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