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在分析、判断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拟定代理方案,并与委托人协商交换意见。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