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代理人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一般应由两人进行,并制作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代理人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一般应由两人进行,并制作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