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代理人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一般应由两人进行,并制作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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