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代理人凭委托书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经人民法院同意,查阅本案有关材料。阅卷应做好记录,掌握当事人起诉、反诉或者答辩的有关事实和理由,分析、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