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后,代表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 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代理人人数和姓名; (二)代理的事项; (三)代理的权限(包括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代理的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包括:接受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反诉、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委托书主要写明:被委托人的单位和姓名,委托代理的事项及代理权限。委托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提交受诉法院,副本两份分别由委托人和乡镇法律服务所保存。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