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对有激化可能的民事案件,对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秩序的经济案件,应当优先受托代理;对法律规定须经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诉讼的行政争议,应当告知或者协助委托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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