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