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支持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解决。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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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