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支持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解决。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支持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