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第二十一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