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一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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