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担任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