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镇法律服务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镇法律服务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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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