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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