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十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十二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应当在业务上给予法律服务所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