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应当在业务上给予法律服务所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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