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承办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聘请办理法律服务业务,不得私自收取报酬和其他费用;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在工作中得知的个人隐私和当事人提供的不宜公开的情况; (三)出庭代理,应遵守审判、仲裁和调解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不得进行任何有损乡镇法律工作者名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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