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承办各项法律服务业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办理法律服务业务,不受非法干涉; (二)经人民法院同意,查阅案件有关材料; (三)根据承办事项的需要,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有关材料; (四)对坚持无理要求、故意隐瞒重大情节、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聘应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委托、聘应关系。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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