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承办各项法律服务业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办理法律服务业务,不受非法干涉; (二)经人民法院同意,查阅案件有关材料; (三)根据承办事项的需要,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有关材料; (四)对坚持无理要求、故意隐瞒重大情节、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聘应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委托、聘应关系。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乡镇法律工作者承办各项法律服务业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办理法律服务业务,不受非法干涉; (二)经人民法院同意,查阅案件有关材料; (三)根据承办事项的需要,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有关材料; (四)对坚持无理要求、故意隐瞒重大情节、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聘应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委托、聘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