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 (一)银行保险机构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六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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