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银行机构、信托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机构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报告的; (二)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报告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回避的; (四)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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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