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三)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