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银行机构、信托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向机构施加影响,迫使机构从事下列行为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限制该股东的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业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查关联交易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为其提供服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或融资余额等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