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五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需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按交易类型合并披露。 逐笔披露内容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定价政策。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七)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合并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相应监管比例执行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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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