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五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签订以下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 (三)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信托公司关联交易逐笔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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