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五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签订以下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 (三)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信托公司关联交易逐笔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签订以下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 (三)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信托公司关联交易逐笔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