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 (三)责令银行保险机构予以问责; (四)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等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