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责令改正,包括以下措施: (一)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 (二)要求对特定的交易出具审计报告; (三)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风险状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缩减对单个或全部关联方交易金额的比例要求,直至停止关联交易; (四)责令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 (五)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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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