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第三十三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