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 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 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