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以资产、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与该关联方新增以资产、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但为减少损失,经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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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