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三节 信托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30%。 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个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条规定。 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