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三节 信托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非金融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以资金、资产为基础的交易余额应当合并计算,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监管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除外。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将控股子公司的关联方纳入集团关联方范围。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三节 信托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关联交易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非金融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以资金、资产为基础的交易余额应当合并计算,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监管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除外。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将控股子公司的关联方纳入集团关联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