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三节 信托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金额以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以资产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 (二)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三)以中间服务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三节 信托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关联交易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金额以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以资产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 (二)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三)以中间服务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