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三节 信托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金额以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以资产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 (二)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三)以中间服务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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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