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三节 信托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下称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一)以资产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包括资产买卖与委托(代理)处置、资产重组(置换)、资产租赁等; (二)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包括投资、贷款、融资租赁、借款、拆借、存款、担保等; (三)以中间服务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包括评级服务、评估服务、审计服务、法律服务、拍卖服务、咨询服务、业务代理、中介服务等; (四)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